【圆明网】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武杨珍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天河区林和街道人员绑架到洗脑班,被酷刑迫害,右眼失明,左眼视力模糊,直到目前走路困难。
二零一七年,武杨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林和街道提起控告,被驳回,目前,一审法官黄征、何国梅和梁敏勤等阻止二审立案,至今不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法院,侵犯武杨珍的上诉权。
武杨珍被迫害致右眼失明 |
二零一七年,武杨珍控告案,被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武杨珍不服该裁定,向一审法官提交了上诉状。但一审法官滥用职权,五个月,仍未将上诉状呈送到中级法院,致使二审至今不能立案,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控告人的神圣上诉权。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武杨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检察院,起诉和控告了一审法官,并保留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起诉和控告的权利。
被林和街道非法拘禁 迫害致眼睛失明
武杨珍女士,今年七十三岁,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退休员工,家住广州市天河区名雅苑小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晚,武杨珍在家中被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道非法抓捕,劫持到设于广州天麓马术(骑术)俱乐部内的黄埔洗脑班,后又被转移到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在党校洗脑班,时年七十二岁的武扬珍女士遭连续七小时的罚站和强制双盘腿捆绑酷刑,被迫害致右眼失明,左眼视力模糊。
控告林和街道
二零一七年,武杨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林和街道提起控诉,控告林和街道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武杨珍非法关押期间,家人与林和街道下属华新社区居委会主任黄小兰的电话录音、武杨珍从洗脑班回家时拍摄的照片、武杨珍去中山眼科中心就诊时的医院病历、诊断书、检查结果等。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受理,但在证据非常确凿的情况下,没有调查和询问,也不开庭,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直接驳回武杨珍的起诉,理由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对原告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一审法官是黄征,陪审员分别是:何国梅和梁敏勤。
律师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武杨珍控告时提交的家人与黄小兰的电话录音以及林和街道工作人员送武杨珍回家时拍摄的照片,足以证明林和街道对武杨珍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武杨珍从洗脑班回家时拍摄的照片:左一:洗脑班医生,左三:洗脑班林某,左四:黄小兰,右一:武杨珍 |
武杨珍被非法关押期间,她的家人和黄小兰通电话,黄小兰告诉家人:是十五日还是十七日释放武杨珍,要由领导确认后再答复家属;而送武杨珍回家时所拍摄的照片中,洗脑班医生、洗脑班工作人员林某以及黄小兰就在其中。
从洗脑班回家当天晚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晚二十三点,家人带武杨珍到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就诊;其后,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五日,家人又多次带武杨珍去中山眼科中心诊治,医院建议:马上住院治疗。
医院病历、诊断书、检查结果等文书足以证明因林和街道的违法行为造成武杨珍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模糊这一严重后果。
武杨珍的医院病历、诊断书、检查结果 |
退一万步讲,即使武杨珍举证不能,也是由林和街道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上诉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上诉人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林和街道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直接将年过七旬的武杨珍强行拉上车带走。整个过程中,未给予武杨珍及家属任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法律文书,释放时也未给释放证明。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一审法官既没有调查和询问武杨珍,也没有经过开庭,直接驳回武杨珍的起诉。不合理也不合法。
不服一审裁定 提起上诉
武杨珍不服一审裁定,因此武杨珍在收到一审裁定书后,第八日,即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一审法官及人民陪审员黄征、何国梅和梁敏勤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并于第二天即七月二十七日,收到了中国邮政的妥投信息。
但蹊跷的是:十天后,即八月八日再次收到妥投信息。但一直没有收到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任何消息。近日经拨打12368司法热线查询,上一级法院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至今未收到该案上诉状与案卷材料,也就是说一审法官黄征并没有依法将上诉状及该案案卷移送上一级法院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距武杨珍提交上诉状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五个月。
网上查询EMS快递情况,发现武杨珍依法提交的上诉状,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和八月八日两次送达,武杨珍也两次收到妥投信息,但一审法官两次拒收,将邮件退回。七月二十七日,一审法官甚至报警,将武杨珍依法提交的上诉状交给公安扣留。据说公安一周后将邮件退回给邮政,快递员第二次投递,一审法官还是拒收。邮政快递员锲而不舍,三次投递,才在一个月后终于投递成功。
由于一审法官滥用职权,导致本应第二天到达的邮件一个月后才送达,收到上诉状后,又不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法院,致使二审至今不能立案。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武杨珍的神圣上诉权。
上诉权被剥夺 控告一审法官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卷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控告人不服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有权上诉。控告人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武杨珍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官黄征及人民陪审员何国梅和梁敏勤收到上诉状后,依法应通知武杨珍缴纳上诉费,并将上诉状及该案案卷及时移送上一级法院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立案审理。
但是,黄征、何国梅和梁敏勤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到上诉状后,不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法院,致使二审至今不能立案,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控告人的神圣上诉权。
现在,武杨珍已经将上诉状连同黄征等没有及时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的情况说明,邮寄到了广州市中级法院。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武杨珍依法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检察院起诉和控告了黄征、何国梅和梁敏勤,并保留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起诉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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